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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6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小波与陈荣强黄仁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波,陈荣强,黄仁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904号原告:胡小波,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荣强,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黄仁梅,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胡小波诉陈荣强、黄仁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胡小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