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卓腾化纤厂与佛山市倬辰织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卓腾化纤厂,佛山市倬辰织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864号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卓腾化纤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安第二工业区27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UQNQMIN。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淑华,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祎平,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倬辰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工业区东竣路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757D6T。法定代表人:刘球辉。案外人:钱沛仍,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卓腾化纤厂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倬辰织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卓腾化纤厂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佛山市倬辰织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钱沛仍提供其自有的粤J×××××号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卓腾化纤厂的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615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卓腾化纤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2017)粤0705民初461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人民币3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倬辰织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钱沛仍提供担保的粤J×××××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兆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金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