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920号申请人: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西湖国际广场A座1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6782509。负责人:刘婉宁,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浩然,该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兴隆路富林包装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336771802C。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季伟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季伟名下所有的位于庐阳区蒙城北路1166号xxx室(产权证号:××号)房产一套,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