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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游静与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静,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2034号原告:游静,女,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五一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723775843425T。法定代表人:喻刚,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娟,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遨,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游静与被告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游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游静负担。审判员  岳龙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