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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林雪兰、邱光耀等与邱刚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兰,邱光耀,邱光明,邱琳妮,邱锦华,邱刚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569号原告:林雪兰,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原告:邱光耀,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原告:邱光明,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原告:邱琳妮,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原告:邱锦华,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良,广西苍梧县。被告:邱刚春,男,46岁,汉族,暂住广西苍梧县。原告林雪兰、邱光耀、邱光明、邱琳妮、邱锦华诉被告邱刚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林雪兰、邱光耀、邱光明、邱琳妮、邱锦华于2017年10月13日以需补充被告的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兰、邱光耀、邱光明、邱琳妮、邱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雪兰、邱光耀、邱光明、邱琳妮、邱锦华负担。审 判 长 梁 晟审 判 员 张 甜人民陪审员 潘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春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