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温远峰与周树芬、陈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远峰,周树芬,陈桂清,周焕日,周焕奎,黄金婷,韦燕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990号原告:温远峰,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象州县人,住广西象州县,被告:周树芬,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告:陈桂清,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告:周焕日,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告:周焕奎,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告:黄金婷,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告:被告韦燕玲,女,1986年7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原告温远峰与被告周树芬、陈桂清、周焕日、周焕奎、黄金婷、韦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温远峰于2017年10月12日以未与原告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远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温远峰负担。审判员 李桂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