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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加德与张立强、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德,张立强,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738号原告:李加德,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宣,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立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刘德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如强,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负责人:柳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赞,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德与被告张立强、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加德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立强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加德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张立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德撤回对被告张立强的起诉。审 判 长  马夫华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人民陪审员  王雪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