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顺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顺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4006号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兴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魏立国,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玫瑰园小区8楼1门301室。被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泽天。被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小区22栋1单元202室。负责人:赵禹鉴。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兴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王军猛审判员王伟人民陪审员冯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张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