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民初4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许承军与张云辉、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承军,张云辉,梁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848号申请人:许承军,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张云辉,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梁娜,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砀山县,许承军与张云辉、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承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云辉、梁娜银行存款6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以北名人御苑1幢房地权合产字第323470号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云辉、梁娜银行存款6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以北名人御苑1幢房地权合产字第323470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