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志合、袁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志合,袁秋霞,杜莉盼,赵伟爽,秦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666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志合,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袁秋霞,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杜莉盼,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赵伟爽,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秦刚,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合、袁秋霞、杜莉盼、赵伟爽、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俊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