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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鲁水军与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水军,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379号原告:鲁水军,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告: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李诗昌,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国,男,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法务部经理。原告鲁水军诉被告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鲁水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水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鲁水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岭人民陪审员  武文华人民陪审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翼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