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徐国新与灌云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新,灌云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文化广电体育局。法定代表人:龚志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袁德祥,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小凡,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国新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灌云文广体局)、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国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国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国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乙 斌审判员 何 平审判员 万子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晓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