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新疆华沃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XX程、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华沃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XX程,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沃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程,男,汉族,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新疆莎车县。原审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汪智勇。上诉人新疆华沃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程、原审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302民初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华沃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在北屯市,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北屯市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移送。被上诉人XX程和原审被告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XX程的诉请事项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基于图木舒克市锦绣山公园绿化工程、西扩1.8平方公里道路绿化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新疆图木舒克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新疆华沃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北屯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惠欣审判员 董晓钊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恒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