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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文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春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文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488号原告郑州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镇王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9918847X7。法定代表人王发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彭科科,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良,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郑州春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春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百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