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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财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李福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财保360号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育才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东,男,职务该公司乐胜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福春,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农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福春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安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福春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140.00元,由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化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