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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南湛思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湛思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744号原告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马海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湛思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花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湛思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3日,借款利息月利率12‰,逾期月利率1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息,造成原告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河南湛思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并不存在,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焦作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