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成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成才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保27号申请人:甘肃成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钱良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金昌市永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甘肃成才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河西堡支行的账号(662803062353300010)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予以保证。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河西堡支行的账号(662803062353300010)。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323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世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