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8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江苏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078号原告:江苏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路6号创业服务中心大楼6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576055。法定代表人陈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春、陈成,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西氿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3545017X。法定代表人翟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自奋、刘俊寅,系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4月11日生,住无锡市崇安区。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5697。法定代表人夏国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善鹏,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路公司)诉被告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宝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41元由宝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畏代理审判员 任 脂人民陪审员 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