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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其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2刑初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其辉,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湘乡市人,下岗工人,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无前科。2107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韶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8月23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其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刘其辉驾驶湘K×××××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韶山市清溪镇迎宾路与文化路交叉的路口天骄大酒店门前地段,与庞宁驾驶的湘C×××××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刘其辉受伤、两车受损。经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刘其辉酒精含量为363mg/100ml,后提取血样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其辉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0.00mg/100ml。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刘其辉向韶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刘其辉在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其辉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刘其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其辉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惠景司法鉴定所[2017]毒检字第131号《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其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其辉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38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其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其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唐春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