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再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义平、钟昌贵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义平,钟昌贵,邱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再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义平,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昌贵,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邱惠娟,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钟昌贵妻子)。再审申请人刘义平因与被申请人钟昌贵、一审被告邱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粤02民终49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粤民申143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义平因与被申请人钟昌贵就本案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义平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义平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妤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