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玉英、黄风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英,黄风鸣,黄恒功,黄贞贤,靳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英,女,193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风鸣,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恒功,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贞贤,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萍,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志强,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代表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玉英、黄风鸣、黄恒功、黄贞贤因与上诉人靳志强以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对笔迹鉴定申请未作处理即作出判决,程序违法,导致赔偿标准认定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江 涛审判员 柳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