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长森与王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森,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229号原告:刘长森,男,194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被告:王琴,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原告刘长森与被告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刘长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长森撤诉处理。案件申请费3286元,减半收取计164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843元,由原告刘长森负担。。审 判 长 庞海花审 判 员 刘东红人民陪审员 于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