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乔敏兰与彭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敏兰,彭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乔敏兰,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彭钦,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8,8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