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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乔敏兰与彭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敏兰,彭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乔敏兰,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彭钦,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8,8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