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孟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6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雷,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天津市蓟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雷犯危险��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天裕、被告人孟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4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孟雷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M×××××的黑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西青区兴华七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泉道交口时,被西青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雷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检测为131.7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孟雷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孟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孟雷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强制措施凭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孟雷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盛霖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