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可军与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可军,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赵可军,男,194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和平东村**栋**号。被执行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宫克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可军与被执行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赵可军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可军与被执行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