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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台山市水步镇顺意制衣厂与葛莎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水步镇顺意制衣厂,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水步镇顺意制衣厂。住所地:台山市水步镇台新路**号。经营者:林某某,男,1969你那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水步镇。被执行人:葛某某,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水步镇顺意制衣厂与被执行人葛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81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葛某某应清偿货款78219元给申请人台山市水步镇顺意制衣厂。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82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现被执行人自愿以分期还款方式清偿欠款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依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聪审判员  方展校审判员  黄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华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