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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和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号*幢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30649N。法定代表人:XX义,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5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朱仲嵘,女,系该公司遵义地区负责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习水县申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仕公司)。住所: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65786024G。法定代表人:蒋金法,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唐世平,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潘开学,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上诉人长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和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和公司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