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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全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全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53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被告人)周全进,男,1976年8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英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英山县,因盗窃,于2007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8月21日、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七个月、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全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浙0302刑初11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全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5月31日4时许,被告人周全进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头新村29幢303室,利用插片开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取被害人周某的苹果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及现金人民币480元。同年6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周全进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全进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手电筒照片,研判分析报告,作案地点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全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周全进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80元,返还被害人周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一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全进上诉称,作案工具不是专业的,是在路边捡来的,其仅作案一次���且盗窃金额不大,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能考虑其父亲已过世,母亲无人照料,对其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全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全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周全进有多次犯罪前科,又系夜间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判鉴于周全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全进请求从轻改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海审判员 陈 雁审判员 涂凌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