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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会月与王德雷、德州嘉诚二手房经纪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会月,王德雷,德州嘉诚二手房经纪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813号原告:潘会月,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王德雷,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德州嘉诚二手房经纪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第23层。法定代表人:刘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会月诉被告王德雷、德州嘉诚二手房经纪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会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