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会月与王德雷、德州嘉诚二手房经纪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会月,王德雷,德州嘉诚二手房经纪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813号原告:潘会月,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王德雷,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德州嘉诚二手房经纪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第23层。法定代表人:刘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会月诉被告王德雷、德州嘉诚二手房经纪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会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