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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498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罗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