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守春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春,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刘福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904号原告:王守春,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1委*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305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98885C。法定代表人:袁长海,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君,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翠湖名苑**号楼,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3********。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正清,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守春诉被告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刘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守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293,827元,从2016年5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5年修筑嫩江至双辽公路A5标段时,向原告购买机械车辆所用0号柴油,总计欠原告款项393,827元。被告于2016年1月8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给付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前。至起诉前,被告只给付原告100,000元,尚欠293,827元未给付。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守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7元,退还给原告王守春;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王守春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向东审判员 刘宝胜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