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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德稳与李道明、李德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稳,李道明,李德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32号原告张德稳,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道明,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李德双,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张德稳诉被告李道明、李德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德稳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国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