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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园园、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园园,李勇,张道新,秦峰,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409号申请执行人:王园园。被执行人:李勇、张道新、秦峰、李宏。本院在执行王园园与李勇、张道新、秦峰、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勇、张道新、秦峰、李宏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园园依据的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63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