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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丽芳与厦门市思考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芳,厦门市思考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424号原告:朱丽芳,女,1977年9月24日,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厦门市思考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西路7-15号大西洋海景城2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7F0EXW。法定代表人:陈启远,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贤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丽芳与被告厦门市思考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朱丽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丽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丽芳负担。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