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俊、李先建诉匡XX、四川省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李先建,匡XX,四川省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539号原告:李俊,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李先建,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匡XX,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达州市。被告:四川省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陈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李先建与被告匡XX、四川省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俊、李先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李先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李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李俊、李先建负担。审判员 柏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