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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元芳与刘德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芳,刘德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453号原告张元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刘德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芳与被告刘德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元芳负担。审判员  张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