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元芳与刘德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芳,刘德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453号原告张元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刘德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芳与被告刘德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元芳负担。审判员 张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