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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法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金申请执行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哈斯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居民。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女,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刘金申请执行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乌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1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乌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晓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