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北京互创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互创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涛,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闯,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职员。被执行人北京互创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384。法定代表人陶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宝军,男,北京互创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划国土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9月,北京互创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创旅游公司)以对闲置农宅及土地、林木等资源进行开发的名义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江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旧村改造合作协议》,该公司从该经济合作社取得位于宝山镇江村交界牌自然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2014年10月,被执行人互创旅游公司未经批准,在宝山镇江村交界牌自然村集体土地上建设19处砖石结构中式院落,其中9处以搬迁遗留的旧房为基础翻建,10处为在搬迁遗留的房基地上新建;院落东侧建设了3处砖混结构堆料及办公用房、3个跨河钢结构构筑物和1处水泥硬化坡道;院落���侧建设了1处砖混结构锅炉房、1条硬化路和1处木质结构平台。项目占地面积16404.1平方米(合计24.61亩),建筑占地面积3138.55平方米(合计4.71亩),道路及硬化占地面积2356.21平方米(合计3.53亩),木台占地面积228.7平方米(合计0.34亩),建设用途为旅游接待。查《2013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现状地类为有林地、耕地、村庄及河流水面;查《怀柔区宝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规划用途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林业用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规划国土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互创旅游公司作出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互创旅游公司退还在怀柔区宝山镇江村交界牌自然村非法占用的16404.1平方米(合计24.61亩)集体土地。2、拆除互创旅游公司在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江村交界牌自然村非法占用的16404.1平方米(合计24.61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互创旅游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规划国土委员会进行催告后,被执行人互创旅游公司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规划国土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规划国土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互创旅游公司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互创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7)第0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爱军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