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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杜小平、陈海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平,陈海华,余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平,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执行人陈海华,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执行人余云香,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申请人杜小平与被执行人陈海华、余云香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24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12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5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海华、余云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但陈海华、余云香未履行义务,本院向银行、工商登记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陈海华、余云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杜小平进行了终本约谈,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4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陈海华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杜小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