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田青安与重庆港企联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青安,重庆港企联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823号原告:田青安,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强,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强,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港企联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4栋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青安与被告重庆港企联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田青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田青安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