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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朱兴凯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3751号朱兴凯: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你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因你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你的银行存款10000元,并已将该款上缴国库。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财产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经办法官:执行局执行三庭陈雯联系电话:020-8321****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4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