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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辖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史丽丽、杜新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丽丽,杜新春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辖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丽丽,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新春,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史丽丽因与杜新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1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史丽丽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在河南省××县,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