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775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22民初177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放中,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女,汉族,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世维,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82800元(其中包含定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8280元;3、判令原告支付占用购房款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有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迎宾路北侧团山村002栋1601的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桃房权证桃花江镇第7***1484号”、土地使用权号为“桃国用2014第0***号”,建筑面积138.08平方米。发证时间为2014年3月14日。被告将该房产委托桃江县大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大唐地产)出售。2017年6月13日,原、被告在大唐地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产成交价格为282800元。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含定金20000元在内的购房首付款82800元。2017年6月30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与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13日在大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0000548号房屋买卖合同;二、由被告张某退还原告刘某某已支付的购房款82800元,另由被告张某补偿原告刘某某3000元,共计85800元,由被告张某当即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