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执恢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2017)粤0308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赵岳筹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美昆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岳筹,深圳市大美昆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8执恢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岳筹,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美昆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保税区七栋六楼西侧、2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5049367-5。法定代表人刘伦义。申请执行人赵岳筹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美昆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盐劳人仲案[2014]109-155、157-181、183-18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美昆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西坑福坑南路7A栋一楼内的资产[详见《深银专评报字[2015]第101号》“资产评估明细表”(第19、20、37、38、46、47、59、61、64、65、68、75、82、83、91、92、111、115项所列资产除外],拍卖成交价为419444元。因上述资产被本案及(2014)深盐法执字第560号和(2015)深盐法执字第554号案件共同查封。经查,在转移看管被查封财产过程中,赵岳筹花费搬迁费80100元,并放弃《深银专评报字[2015]第101号》“资产评估明细表”第19、20、37、38、46、47、59、61、64、65、68、75、82、83、91、92、111、115项所列资产,评估价值为7329元,其自愿承担放弃物品部分的损失。申请执行人赵岳筹、深圳市金博源精品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对拍卖款419444元作出分配,即扣除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6030元、搬迁费40000元支付给赵岳筹后,余款373414元按照三方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其中赵岳筹分配所得款项为179856.5元、执行费2637元,深圳市金博源精品制造有限公司分配所得款项为121519.8元、执行费1749元,深圳市恒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配所得款项为66736.7元、执行费915元。后赵岳筹与深圳市恒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赵岳筹自愿从执行到位款项中支付给深圳市恒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1307元,深圳市恒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未执行到位标的,(2015)深盐法执字第554号案件执结完毕。对于本案未能清偿部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本案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群英审判员 贾 克审判员 张勤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