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小冬与朱永安、金同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冬,朱永安,金同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冬,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朱永安,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金同侠,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杨小冬与朱永安、金同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信息,后经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金同侠已付标的款2万元,余款从金同侠退休金中提取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