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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德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德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初2360号原告: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永泰路人民公园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志荣,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廷雁,该建设局房管所职工。被告:李德香,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原告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李德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50元,由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周俊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