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荣与被告李士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荣,李士臣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1307号原告:王庆荣,女,汉族,无业,住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被告:李士臣,男,汉族,无业,住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原告王庆荣与被告李士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由被告李士臣向原告王庆荣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元,原告对被告不再追究,故原告王庆荣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庆荣负担。审 判 员 闫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晓静书 记 员 初至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