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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宾建清、陈凤林与刘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建清,陈凤林,刘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331号原告宾建清,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陈凤林,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刘正,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悦湖国际1楼110、111、119、120房屋和4楼402房屋。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曦,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超,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宾建清、陈凤林与被告刘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宾建清、陈凤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宾建清、陈凤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建清、陈凤林撤回对被告刘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6元,减半收取5823元,由原告宾建清、陈凤林承担。审判员  唐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