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长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620号原告: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阜财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5505442211)法定代表人:谢美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雪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颖,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长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富民大道富民三街3号B幢B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78755157)法定代表人:费建忠。原告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长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凯丰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要求长合公司支付货款132898元及利息损失;2.要求长合公司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庭审中,凯丰公司诉请变更为:1.要求长合公司支付货款10870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要求长合公司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傅建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剑、人民陪审员余林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凯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合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长合公司向凯丰公司购买装饰原纸等货物,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2016年10月27日,经双方对账,长合公司尚欠凯丰公司货款132898元未付。对账后,长合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退还凯丰公司三笔货物共计24192元,至今尚欠货款108706元未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山市长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0870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34元,由中山市长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