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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新疆金百方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金百方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民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百方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4353733E,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39号银星大酒店704号。法定代表人:仵家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女,该新疆金百方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423100085XR,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克孜乌雍克。法定代表人:张明远,团长。上诉人新疆金百方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金百方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金百方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海波审判员  张新军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平安 关注公众号“”